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金沙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申诉主体为取得我校入学资格,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其它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本校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做出复查结论,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或处理)决定,给出变更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
(四)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校外法律顾问组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监察处部门负责人各1人。
教师代表2人,其中1人应为法律类教师,由校工会选派。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未在学校或学院兼任任何行政职务。学生代表3人,由校学生会选派2人、研究生会选派1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2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委员会中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中的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代行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申诉时效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1份。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核。
经审查,学生申诉事项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超过3日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校长办公室印章。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缓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申请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通过集体研究,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方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回避委员总数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应当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学生的申诉事实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直接做出决定;变更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是代表学校做的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要求申诉人补充申请相关材料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充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处理决定。
(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决定的理由。
(四)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复查决定书应当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八条 复查决定为学校最终结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金沙学生申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