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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学生管理规定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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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金沙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师生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执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招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一)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招办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金沙校医院(以下称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招办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到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时,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教务处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立即离校。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15日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休学、保留学籍、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使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每学期学生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毕业班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多于3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凡选择并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未经允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考核,私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可和记载。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采用开卷、半开卷或口试等形式,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总评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等成绩按比例计算,原则上平时和期中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有课内实验的须在其中体现),期末考试成绩占70%,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课程实际调整,鼓励加大平时考核力度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且平时成绩应在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二)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其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其总评成绩可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各类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应依据实践教学课程大纲要求,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考勤、完成实践课程的任务情况)和提交实践课程作业(作品)的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学生单门课程的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累计缺交作业量达到或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参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期末成绩按“0”分记。

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转修保健类体育课。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录。

对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做出认定,凡与我校教学要求一致的课程,承认其所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所修全部不及格课程(补考前,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同)的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下称警示)。受到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未满18周岁的需通知监护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或降级:

(一)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

(二)因伤、病、学习状态不佳或其它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或降级(未满18周岁的需其监护人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病(附校医院意见)、因事(须持请假报告及相关证明)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金沙缓考申请单》,于考试前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理论课程与补考一起进行,其总评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公示,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入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把转学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制为4年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制为5年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下同。)完成学业。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或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停课治疗时间累计占该学期内总教学天数三分之一及以上并经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天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创业需要的;

(四)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为1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次。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请复学;对复查不合格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将满,应提前一周时间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年级无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未满18周岁的需其监护人同意)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注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毕业要求、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金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若在离校后一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还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进行审查合格后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按学校违纪处分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条  对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金沙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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