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金沙校友资助贫困学生基金(以下简称:校友助困基金)由校友捐资设立,以激励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条校友助困基金是资助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学生。
第三条校友助困基金的组织、评选、实施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参照《金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助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校友助困基金资助对象为各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本科生一名,资助金额每人2000元,大学期间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请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申请者应首先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同时满足“其他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才可以申请校友助困基金。对于突发重大变故或重大疾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优先。同等条件下,有实际科研创新等成果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2.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学生;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4.生活简朴、诚实守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5.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当学年单科无补考,全校公选课(任意选修课)成绩暂不计入评选条件;
其他条件:
1.积极参加学校志愿者服务活动;
2.在校内外各类学术、学科竞赛及科技活动中获得名次;
3.创新意识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方面表现突出;
4.获得专利或在创造发明、创业活动中获得奖励。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友助困基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评校友助困基金。
第九条校友助困基金的评选程序:
1.学生处每年4月布置评选工作;
2.学生个人申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金沙校友助困基金申请表》;
3.各学院收集本单位学生的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助人选;
5.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学校每年对获助学生颁发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资助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评选结果有失公平的学院,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对于公示后因取消资格引起的名额空缺不增补。
第十二条校友助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