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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办法(修订)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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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展示我校青年学生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学生树立勇于实践,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特设立金沙大学生“自强之星”奖。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自强之星”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4. 关心集体,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当学年单科无补考;

(二)必要条件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学年智育成绩平均达到7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专业前20%。

2.社会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3.自主创业,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者;

4. 乐于助人,甘于奉献,且有典型事迹者;

5. 其他表现突出,充分体现“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精神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自强之星”评选程序

1.根据“自强之星”评选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每个学院推荐1-2名)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组织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人选,并将拟评选人选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各学院符合评选条件的本科生一名,总人数不多于20名,授予“金沙自强之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自强之星”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

第七条 对于申请、评审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有关学院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受到表彰和奖励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原表彰奖励并追回所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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