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晨露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硕士研究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晨露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实施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晨露奖学金”项目设立负责人复核之后确定最终获奖励人选。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参照《金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晨露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硕士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申请“晨露奖学金”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2.金沙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
3.陕西籍欠发达地区困难农民家庭子女和县以下城市贫民子女,无稳定家庭经济来源;
4.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无力支付研究生期间学费及生活费用;
5.学习刻苦,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攻读研究生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6.能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及公益活动;
7.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第三章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晨露奖学金” 每年奖励优秀学生20名,奖励额度为每生3000元/年,每年奖励总额度为60000元。
第七条“晨露奖学金”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晨露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晨露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项目宣传: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布置“晨露奖学金”评选工作;
2.学生个人申请:学生依照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沙奖学金-“晨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院(部)初审:学院(部)认真审核学生申报材料,综合评定并形成审核意见,将初评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组织评审:学生处将初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确定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拟奖励学生材料报送“晨露奖学金”项目负责人审核、备案,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对于申请、评审及公示期间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学生处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受到奖励后,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生活奢侈、铺张浪费、中途退学等情形,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获奖励学生按年度将本人思想、学习情况向奖励方进行汇报,并随时接受质询。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以上条款由奖励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