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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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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以表彰、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三条 根据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及设立意义的不同,我校学生奖学金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优秀本科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四)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由热心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校外企业、协会、基金会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或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鼓励各学院(部)及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分校、院(部)两级管理。各学院(部)管理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实施办法。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七条 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学校各类奖学金名称统一定为:“金沙奖学金—×××奖学金”。学校或学院(部)应根据奖学金的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各类奖学金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是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部)进行审核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还需向设立者报备。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申请材料由相关学院(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部)根据奖学金的管理权限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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