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复课证明制度
第一条 学生复课证明是对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的补充完善,杜绝传染病在校园蔓延扩散。结合当前防疫形势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一经确诊,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即刻进行隔离(或在校医院暂时隔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给学院和校医院留档。学生不得再回班上课。
第三条 学校对感染学生复课应实行复课检诊双证明制度,即感染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三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或疾控部门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康复证明),学生持此证明到校医院,由校医院复检后开具回班复课证明,辅导员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校医院应将学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第四条 感染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回班上课,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该学生承担;辅导员、班主任擅自安排没有相关证明的感染学生回班上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该行为导致学校对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五条 本制度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